达州男女同居分手女子“再婚”退还8000彩礼钱
时间:2023-04-22 09:31:21 1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当初把女友送回娘家后我就出去打工了,没想到此次与父母一起去接她时,才发现几个月前她已经和别人结婚了!今年9月初,达州开江县男子陈某与父母一起去女友娘家接女友回家时,发现4年前与其同居的女友已经与另一青年男子登记结婚,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万般无奈的陈某愤懑不已,要求女方偿还为女子花销的见面礼、聘礼等12万余元费用。经开江县新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女子返还陈某彩礼8千元。

据介绍,2011年,开江县男子陈某与女子付某通过女方的一个亲戚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冬月,双方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一起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双方在外务工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同年底,陈某和其父母一道将付某送回在开江的付某娘家,意欲让付某的父母对其不当行为进行劝说教育,而后陈某外出务工。

次年8月,陈某赴付某家准备接回付某,但付某以自己是被陈某父母送回娘家为由,要求要由陈某的父母亲自前来接回,陈某倍感无奈,接回之事只能暂且搁置。直到今年9月,陈某回家吃酒,借机顺道与父母一起前去接付某,却发现付某早于几月前与另一青年男子登记结婚,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陈某愤懑不已,但又无可奈何。万般无赖之下,陈某强烈要求付某偿还陈某为付某花销的一切费用共计12万余元,其中包括见面礼、聘礼、红包以及给付某父母拜年、过生日的钱等。

当初是他及其父母将我送回娘家的,回娘家后他在外打工也未给我寄钱、物。在调解过程中,就陈某提出的偿还要求,女子付某认定当初是陈某先悔婚,且双方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自己与他人结婚亦未违反相关法律,并且双方已经同居一段时间,自己当初也办了嫁妆在男方,其过错在男方陈某,因此自己不具有返还义务。而男子陈某则坚持认为:付某结婚自己毫不知情,且双方曾经约定协商时间,但付某一家一直避而不见,由此亦让陈某一家更加坚定了要求付某返还全部费用的诉求。

就当事双方的诉求及争论的焦点,开江县新太乡调委会仔细核实陈某所列相关费用的明细发现,除聘礼3万元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纠纷中陈某给媒人的谢媒钱、给相关人员的红包、给付某父母买衣服送生日礼金以及拜年等开支均属赠与行为,其所办婚礼酒席的花费等也都不属于彩礼范围;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同居很长一段时间,女方在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前事后一直未告知陈某,且有意不与陈某往来的相关事实,当事人付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就3万元彩礼,适用酌情返还原则。

最终通过对当事双方做思想工作,讲法律说道理,促成了陈某、付某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付某返还彩礼8千元。签订协议后,付某即向陈某支付了现金8千元。至此,这场纠纷得以以理依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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