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合并主张的问题,需要依据现实情况进行甄别:
首先,若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规范了违约金事项,那么即便是发生违约事件,也无需支付额外的违约金利息,因违约金本身已经充分体现了违约方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除非违约方未能依照如期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此时才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违约金利息追偿。
其次,如果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而仅要求违约方支付尚未交付货款的相关利息,则此类请求原则上被认为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利息的计算方式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贷款利率的规章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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