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单份转账记录提起诉讼主张借贷未果,虽存在潜在风险,但并不意味着无法赢得官司。
转账记录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辅助证据加以采纳,尽管其单一性可能无法充分揭示出这笔资金的实际属性为借款。
倘若缺乏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补充,例如借款合约、借据、包括借款内容的详实通话或交流记录等,被告方极有可能对转账的真实性质提出异议,如主张该款项系其偿还债务、自愿赠予或者进行贸易往来等合法理由。
然而,若能合理运用其他间接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仍有可能获得法庭的认可与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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