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盗窃前科排除于法有据
1.未成年盗窃罪前科不会累计入罪,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可以理解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五年再犯罪不认为是累犯。因此,不应将其犯罪前科作为现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因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需要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年龄小,其认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弱,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可塑性较强,通过正确的教育引导能够让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若因其前科记录,不论未成年人今后表现如何,给其贴上人身危险的标签,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自自暴自弃,那么将影响未成年人一生的生活,甚至可能导致危险极小或者不再具有危险性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因此,对未成年犯累犯的除外规定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仅是为他们未来提供生活环境与发展空间,同时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精神以及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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