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提交保外就医申请后,需要先让监狱、劳改队和少管所中队队务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上报单位狱政科,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人员列席初审。初审通过后,对申请人进行病残鉴定。病残鉴定一般是在监狱、劳改队和少管所医院进行的。如果没有设置医院,那么,可把申请人送到劳改局中心医院,或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需要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并盖公章。此外,还需要附上化验单、照片等材料。
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需要明确的是,办理保外就医时,是需要提交材料,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审查处理的,特别是对于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是不可以按照保外就医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具体情况下由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罪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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