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以及证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1)适用范围。依据证券法第2条、第240条的规定,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属地原则,无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法律。因此,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注意的是,证券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另外,证券法所调整的有价证券只限于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如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种等等,都是资本证券,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或者损失。而对于其他一些证券,如各种入场券、提单、汇票、支票等则不受证券法调整。
(2)证券法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①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优先适用证券法,证券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②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只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适用证券法;③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优先适用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没有国务院的规定时,才由证券法原则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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