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对于彩礼纠纷的问题怎么处理?
《民法典》中对于彩礼纠纷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处理,大多数情况之下不能够要求退款彩礼,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结婚之后没有的话,在一起生活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结婚,又或者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可以要求退还。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二、《民法典》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是什么?
如果还处于恋爱的阶段,但是爱意又是情深似海的。且购买的物质方面的数量又是不计其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中,东西并不能够划分在彩礼当中,这种手段只能被《民法典》列为赠送的关系,是不能够要求她返还的。
彩礼的学问还不少,看完之后大家是否对《民法典》彩礼规定内容有所了解,在遇到不幸运的婚姻缔结时,不要灰心,保持冷静的头脑,对自己遇到的问题针对以上的情况进行分析,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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