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危险负担
时间:2023-03-09 18:23:02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双务合同才存在危险负担问题。因为对于危险负担,根据大陆法系的传统观点,大都认为主要是价金风险问题。因此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有探讨危险负担的必要。

第二,须非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风险必须是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在买卖合同可能出现的风险中,既有可能由可以归责于当事人,某一方或双方的事由造成的,也有可能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造成。对于前一种情况,各国立法都通过违约责任制度加以规定,只有由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才交给危险负担制度处理。

第三,危险发生的时间应当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中发生。危险的出现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而不能是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出现。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出现,那属于标的物自始不能的问题。另外危险必须发生在合同业已生效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还没生效,谈不上合同的履行,也就无所谓危险负担的问题。

第四,给付全部或者部分不能。这种不能还必须是永久不能。给付如果只是暂时不能,当这种不能的原因消失时,仍应当继续履行。

一、定金罚则的免责事由是怎样的

定金罚则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有很多。因房产不同于一般商品,它的附加值和不确定性较大,毕竟认购协议不能包括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除面积、价格、地段、楼层、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外,有些内容很难在签订认购协议时量化和具体化,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如绿化面积、配套设施、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确因这些因素致命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应算在不可归责之列,也应退还定金。

在签订了认购协议支付了定金后,由于收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要把定金退还给另一方,同时要支付双倍的定金赔偿。

全文9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和表达。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协议,内容由合同各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约定。一般来说,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
    更新时间:2024-09-18 11:29:40
查看合同条款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合同条款 最新知识
针对买卖合同中的危险负担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买卖合同中的危险负担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