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有: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股东抽逃出资,帮助其抽逃出资的股东、高管对抽逃出资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11.瑕疵股权转让,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了中介机构的哪些法律责任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将依法承担赔偿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修改的地方还有许多,还有许多新问题值得学习研究。我们应当认真研究新的公司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有效做好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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