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告人孙某,女,4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孙某于1983年与胡某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在1997年后逐渐恶化。2001年10月19日,又发生了一场争吵和打斗,他们分开了。被告孙某和女儿住在临时食堂,胡某住在原来的院子里。2001年11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某及其兄弟回家检查食堂供电时,发现胡某躺在床上,不能说话,不能动弹,昏迷。被告孙某既没有送胡某到医院诊治,也没有请医生诊断。相反,他和哥哥将胡某抱在大门外的地上通风,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当晚,他死了,他们还把胡某抬到街对面一间闲置的小屋里,没有照顾他。11月14日晚,被告人孙某的哥哥找到孙某,将胡某抱回家,放在床上。同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某的父亲前去探望胡某,发现胡某已死亡。庭审: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的夫妻赡养义务包括对扶养人健康和生活的照顾、照顾和帮助。被告孙某在发现丈夫胡某已昏迷后,被迫营救。但孙某既没有送胡某去医院治疗,也没有请医生诊断,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胡某的病情被耽搁了60多个小时,不治身亡。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点评与分析: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是指拒绝扶养老弱病残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是不作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胡某在夫妻之间负有赡养义务。胡某昏迷时,被告人孙某不履行赡养义务,对胡某的病情置之不理。胡某病情迟延,因未给予必要的生活照料而死亡,符合本案中因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情节。因此,构成遗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也可以通过行为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来实现。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在于,遗弃罪是逃避或者转嫁赡养义务,同时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老人、病人,主观上没有杀人意图。在客观方面,主要是将被害人遗弃在容易找到的地方,以便及时得到他人的帮助。故意杀人的行为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有扶助、救助义务的人死亡,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主要是将被害人遗弃在容易找到的地方,以便及时得到他人的帮助。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胡某为夫妻,有相互赡养的义务。当胡某生病昏迷时,被告人孙某有救助义务,但被告人孙某不仅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还将昏迷的胡某安置在闲置的小屋和空置的家中长达60多个小时,这使得被害人胡某无法得到救助,他因迟延死亡。被告人孙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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