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因借款之事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在此期间女方不幸离世,那么在明确遗产继承人之后,依据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法规表明,这些继承人将以其所获得遗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作为最高上限,清偿被继承人在生前基于法律义务而必须支付的各类税费以及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此举意味着在执行过程中,继承人需要动用他们所继承的遗产,用以偿还属于已故妻子所负担的债务,当然也包括了丈夫的欠债,但是在此过程中所偿还的总金额绝对不能超越遗产的实际市场价值。
万一遇到遗产市场价值无法覆盖全部负债的情况,那么继承人仍然有权力选择是否要承担超过遗产市场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主动提出并决定进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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