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有确凿证据表明另一方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在另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界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督促对方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因郭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法院将其列为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可以认定郭某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而胡某没有办理解除质押,这可以认定为对停止履行房地产买卖代理协议的意思表示。在诉讼中,胡某明确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此后,郭某的不诚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被封杀或撤销,他既没有提供担保,也没有证明自己有执行能力。因此,胡某要求终止《房地产买卖代理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基于此,郭某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代理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
(2)转移财产、提取资金以避免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无明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恢复履行能力,又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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