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客车行李丢失是否可以向承运方索赔?
时间:2023-06-24 08:52:01 1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乘坐客车托运行李丢失可以向承运方索赔,因为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但是若是随身携带物品的行李丢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才需要赔偿。

一、客运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哪些义务

旅客的义务: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2、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3、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二、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一)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三)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三、客运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

旅客运输,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通过公布价目表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邀请。购票人支付票价的行为为要约,承运人发给客票的行为为承诺。因此,自购票人取得客票时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客运合同成立。关于客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紧急突发处理方案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运输目的,同时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注意合同生效时间及转让

1、车票、船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客运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

2、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三)双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影响延误合同履行

客运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形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订立生效后,承运人不得在无正当理由下任意解除、延误或拒绝履行合同,旅客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误合同履行。

(四)承运人不得拒绝及拒载的责任

1、旅客运输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的运输要求。

在客运合同的订立中,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旅客一方提出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要求的意思表示为要约,承运人同意承运为承诺,但对于旅客的要约,承运人承担着强制承诺的法律义务,除正当理由之外,不得拒绝。

2、如果承运人拒载,旅客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有权对拒载承运人给予处罚。

(五)旅客不当乘运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1、旅客不当乘运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承运人补交票款的全部或者不足部分。否则,承运人可以旅客未履行基本的合同义务而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有权在适当的地点要求旅客离开运载工具或返回适当等级乘坐。

2、对于无票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在始发站发现的,承运人可以拒绝其乘运;在到达站发现的,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其补交票款和加收票款。

(六)客运合同的特殊情形

旅客运输合同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只是通例,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此外,按照交易习惯另行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除外。

出现旅客先乘坐后补票的常见情形时,旅客运输合同自旅客登上交通工具时成立,其后旅客补票的行为则是旅客向承运人履行支付票款的合同义务。因为此时双方的行为表明双方已就运输合同达成协议,只是双方的合同为非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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