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行使行政处罚权可以行使吗
时间:2023-03-17 14:42:58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出入境行使行政处罚权可以行使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行政许可的设立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论是程序还是实体方面,都是违法行为,例如地方性的法规和一些政府的规章就不能够制定,法人公司或者是其他组织的资质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行政许可也需要进行公开,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可以办理行政许可的机构规定是什么?

1、最直接的差别是被委托主体性质的不同

一般委托的被委托主体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它们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被委托主体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它们经常性的工作就是执行国家公务。

2、被委托主体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

一般委托中的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也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而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由于被委托主体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因而本身就具备行政主体的地位。但是,这种独立的主体地位,在其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时并不体现出来,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

最后,被委托主体的条件和范围要求不同。一般委托中,不是任何组织都可以成为被委托的主体,被委托组织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够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而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被委托机关的主体条件一般没有限制,但是要求其职权范围与委托行使的行政事项有一定的相关性。

二、如何申请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3、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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