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录用的范围
本法规定,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除内部晋升外,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调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对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则主要通过调任方式进行补充。这是考虑到担任高级别职务,特别是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有敏锐的政治头脑、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领导才能,这些素质需要通过在有关部门的长期实践,积累经验后才能具备,而采取考试的方式从社会上录用的人员,有时难以达到要求。
二、公务员录用的办法和原则
1?公开考试。公开是公正与公平的基础。公开考试,是指公务员考试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招考政策公开;
(2)报名时间、招考条件、招考对象公开;
(3)用人部门、招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公开;
(4)考试时间、方法和程序公开;
(5)考试成绩、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录用结果公开。公开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网络、报纸、电视等,特别是网络,可以极大的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开性。
2?严格考察。主要指在公开考试的基础上,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报考人员进行考察,即到其所在单位进行考察了解。考察的内容主要是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也考察其工作能力。严格考察是择优的前提,其目的在于保证被录用的公务员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德才兼备是我党我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干部选拔与使用的标准,是经过历史验证了的、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原则。公开考试的重点在于考察报考者的才,而严格考察的重点则在于报考者的德。把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结合起来,才能保证被录用人员既具备真才实学,又具有坚定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良好的应试者被录用,从入口处保证公务员的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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