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冒名顶替经常涉及到伪证罪以及包庇罪两种罪名。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及时的注意和了解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
冒名顶替罪的情形有哪些
冒名顶替罪,是指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
冒名顶替者本人、组织者、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全都难辞其咎。
当然,此罪只限定在冒名顶替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这三种情形,其他冒名顶替的问题一般是民法、行政法规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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