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兼职模特讨要素描作品的肖像权,却因素描作品与照片不同,无法证实就是他本人,今天上午,被朝阳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尚先生是一名兼职模特。据其称,2007年5月前后,他被公司安排给被告朱先生担任素描模特,当时朱先生并未告知他该素描作品将会出版。2008年9月,他意外发现出版的《中央美院高考第一名考前示范——素描》(以下简称《素描》)一书中,封面及第五页均为他的画像,该书作者就是朱先生。尚先生认为,朱先生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停止《素描》一书的出版和销售,并赔偿他精神损失抚慰金等15万元。
然而朱先生却称,尚先生从未给他做过模特,他所画的肖像作品模特另有其人,并非原告。为了证实自己所言,朱先生还向法庭提供了一张模特照片。朱先生表示,素描作品与照片不同,同一模特在不同画者笔下也是不一样的。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素描的肖像在客观性上较照片等其他影像形式的载体与原人物相差较大,创作过程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极大。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绘画形式的肖像不可能与模特本人的形象完全一致,有时甚至可能出现与他人形象相似的现象。
该案中绘画的人物并非标准正面形象,而为侧位仰视半身像,其反映出的人物形象特征较为有限。由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肖像就是尚先生本人,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尚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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