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改变管辖重新逮捕目前有明确规定吗?
时间:2023-06-24 11:50:52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批捕后改变管辖重新逮捕目前还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地域办案机制缺乏协调性,加之一些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异地司法机关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本地管辖后又重新逮捕的问题。对此,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认定追诉程序合法与否的问题上存在争议。

一、两种分歧意见

关于是否可以重复逮捕司法实务及学术界尚没有统一的定论,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不同意重复逮捕的观点

1、逮捕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为了保证打击犯罪目的的实现,刑诉法已经为侦查机关侦查犯罪设置了充足的时间,如果侦查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案件侦查终结,还可通过报请上级机关延长的方式延长侦查时限。

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果侦查机关不能充分利用以上侦查期限的规定将案件侦查终结,则是侦查机关自身办案效率与办案能力的问题,不能以重复逮捕的方式变相延长侦查期限。

2、重复逮捕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诉法之所以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一方面是促使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及时惩罚犯罪,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犯罪嫌疑人处于无确定期限的羁押之中,其隐层含义是对侦查权的限制,侦查机关如果不能在侦查期限内将案件侦查完毕,则意味着侦查权的用尽,侦查机关不能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而逮捕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重复逮捕实质上增加了其受到犯罪打击的可能性,造成“以捕代罚”或“久押不决”,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等权利的侵害。

(二)同意重复逮捕的观点

同意重复逮捕的观点主要是基于“立法目的论”。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是否能够重复逮捕,实质上是对刑事强制措施价值作用的取舍。在当前我国刑事法律对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不具体的情况下,重复逮捕更符合我国司法机关办案机制的现状,在以及时打击犯罪为目的的根本前提下,在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目的指导下,重复逮捕是可以的。

批捕后改变管辖重新逮捕目前的实行是比较有争议的,因为我国暂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这部分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执行的过程中是否可以重新进行批捕需要更多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但是前提必须要保证高效准确的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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