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主体是什么
时间:2023-04-27 08:30:55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土资源部透露,该部发出通知要求,在征地工作中,要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

据介绍,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针对当前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加大公开力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

针对目前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存在内容不全面、公开行为不规范、公开程序不健全、群众获知公开信息不便捷不及时等问题,《通知》着重强调市县征地信息公开主体责任。《通知》说,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为征地实施和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关键作用。

《通知》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切实履行职责,着力从基层管理层面做到征地信息依法、全面、准确公开,要指导市县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工具为群众获取征地信息创造便利条件。各市县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公开征地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平台。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通知》将用地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纳入主动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

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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