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一家外服公司,从事代发工资业务时,遇到这样情况:客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协议,由我们代发工资。客户公司于08.12月把支票交到我处,由我司分别于08.12月代发工资和09.1月代发奖金。问题1.谁是扣缴义务人?2.奖金计税方法和申报期限。我们于08.1月给上述客户公司发放一次奖金,并于2月按全年一次奖金申报个人所得税。今年,09.1月发放一次奖金。现在客户要求于09.1月按全年奖申报当月发放的奖金。对此,我们提出质疑,这样做符合相关的税务规定吗?
答复:1、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37号)的规定,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是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是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因此,如果扣缴义务人是在2008年12月份发放给个人全年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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