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3-06-07 11:16:33 2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6]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修订前的《征管法》四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能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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