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4 14:01:21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吉林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条件

1.申请人符合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人能提交完整齐备、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二、吉林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机构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转移材料;(原件)

注: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吉林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流程

1、申请。申请人网上预约(登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或“广州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预约)后,在预约时间前到登记机构现场确认取号后等待受理窗口叫号办理。

2、受理(缴费)。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核、登簿。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将案件送交内业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制作并发放登记结果。申请人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或在受理环节选择邮政送达。

四、吉林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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