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死亡后如何实现担保物权
抵押人死亡,但抵押权并不随抵押人的死亡而一并消亡,既然抵押权仍然存在,抵押权人就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二、担保物权有哪些
担保特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折叠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三、抵押人死亡如何处理
申请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在还未还清贷款期间死亡,银行有权要求继承人在贷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借款人的遗产要用于偿还贷款。遗产被继承的,继承人要在继承的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按《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完全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其次,如果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其配偶有义务还款。若继承人无力还款,或不愿意还款,贷款担保人要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由担保人来承担偿还银行贷款责任,若担保人无法偿还将承担民事责任。
银行起诉的话,会更愿意起诉担保人,担保人若还不起,银行可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的子女没有义务替其还款。银行的借贷及保证合同有效,另外也要分清担保责任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保证。
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他的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那么在借款人长期欠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履约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余下所剩欠款。
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做担保的情况下:
1、如果借款人选择了房屋抵押贷款方式,那么逾期时间达到了半年左右的时点,贷款机构一般会向法院提起房屋拍卖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欠款;如果还有剩余,那就可以做为遗产继承。利息与贷款人去世与否无关,正常承担;
2、如果是死者家属代为还款的话,那么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其家属便能办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记手续,进而保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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