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规定技术合同免交所得税吗
1、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所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2)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二、技术合同的登记认定程序是什么
1、网上注册。申请人应将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副本、写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编和企业税务登记号的复印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经审核信息无误后,为申请人开通登记用户。
2、填写技术合同文本。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相关职能部门网站,进行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电子模板按格式条款填报。
3、合同打印盖章。合同内容要求双面进行打印(复印),并加盖公司骑缝章。企业盖章页与登记认定页,合为正反面一页。合同双方公司盖章、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4、认定登记。申请人网上登录后进行技术合同信息的相关内容填报并提交,同时将书面技术合同文本,送达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登记。
5、合同审核。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经相关部门初审后,申请人还须将技术合同文本送达上一级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盖章。
6、税务部门流程:提交相关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技术合同的有关税费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特别是符合有关税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提交有关材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免税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n(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n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n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n3.中药材的种植;\n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n5.牲畜、家禽的饲养;\n6.林产品的采集;\n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n8.远洋捕捞。\n(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n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n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n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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