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法院多久开庭,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开庭审理的流程如下:
1、由书记员核对双方信息,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法官入庭,由书记员向法官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3、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宣布某某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4、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一般按照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5、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法律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6、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审判长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7、审判长宣布休庭敲击法槌,宣布休庭前法官可能会询问是否愿意调解,如果愿意,则可马上制作调解协议书,并让双方进行签字确认。若调解不成,则由合议庭进行讨论,可择日进行宣判。
二、开庭审理的注意事项如下:
1、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
3、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4、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5、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总之,从案件受理到正式开庭的期限并没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具体的开庭时间要视审前准备程序的进展、法院的排气等情况综合确定。但是法律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普通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对判决的上诉的审限为3个月。审限的计算均是从案件受理时开始。
一、开庭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第二,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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