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马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安徽高炉酒厂,住所地涡阳县高炉镇。
法定代表人马xx,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永武,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x,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马鞍山市凌飞酒业批发店业主,住花山区平山新村24栋404号。
委托代理人张亚辉,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安徽种子酒总厂职工,住阜阳市颖州区颖上南路302号。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安徽高炉酒厂与被告唐xx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高炉酒厂委托代理人许永武、王文生,被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1年初,先后将徽注册商标使用在徽皇、徽酒、徽酒王等系列徽酒商品上。2007年6月,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种子家酒侵犯了徽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在原告与安徽种子酒总厂之间就种子家酒是否侵犯徽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此案正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裁判生效前,被告不得销售涉案种子家酒,被告若有违反,则向原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用900元、保全费830元,均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源
审判员叶文胜
代理审判员汪静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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