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如果对认定不服,应尽早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须递交的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和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是对交通事故过程的全面反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主管道路交通的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公文书证,具有极高的证据效力,法庭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1、交通事故认定是不可诉的行政确认。
2、交通事故认定是对当事人行政、刑事责任的认定。
3、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民事强制执行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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