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人是否退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办理。约定可以返还委托人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理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企业的;(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伙人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赔偿额相应减少。
退伙时合伙企业有未结业务的,应当在业务结清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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