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时间:2023-03-23 09:52:27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亟需加强。但青少年的法律知识仍然十分欠缺,法律意识还很淡薄。

2、青少年的性道德教育仍缺位。这些年,对于青少年的性教育问题,大多仅限于有关性知识的教育而忽略性道德教育。在青少年性生理的发育和性意识的萌发过程中,我国中小学生的性道德教育成为所有教育内容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尽管我们的教科书中已有性知识,但在孩子面前这些教育显得无力和滞后,甚至导致了有青少年把性侵犯当作成熟和有魅力的表现。家庭应该说是青少年接受最早性教育的一个环节,但是在我国,传统意识根深蒂固的父母亲们,总是不能正面对待子女向他们提出有关性的问题,或讳莫如深、回避不谈,或大声斥责、语言粗暴。而在社会上,这种既封闭又放任自流的现实,只能使青少年在性问题方面陷入盲目无知的状态,致使性意识产生偏差。

3、青少年性犯罪主体的年龄大多数界于14岁至18岁之间,从生理发展的角度看,处于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青少年的模仿能力与好奇心较强,对于是非的分辨能力较弱,在冲动与好奇心的作用之下,很容易实施强奸等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立案标准

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立案程序上最明显的区别是立案的对象不同。由于未成年案件将采取不同普通案件的处理程序,所以在立案时,对立案对象年龄的审查就显得非常重要。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的特点,使其极可能成为教唆的对象。在立案时,要查证未成年是否系教唆犯罪。

同时,为贯彻教育、挽救方针,要扩大审查的范围,除应查明立案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外,对认定案情有意义的材料,都要尽量予以查证。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处以刑事罚的,可以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二、青少年犯罪不判刑的情况

1、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实施以上所述的那种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其它行为均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也可酌定不起诉。但要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八种行为之外的其它罪名时,仍然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或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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