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成因论的趋势——科际整合
时间:2023-06-11 16:34:38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关青少年犯罪成因的探讨,不同学科从不同的层面与角度都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遗传和生物学从遗传、体格类型、荷尔蒙或生物化学成分失调、脑部受损或脑功能失调、染色体异常等观点来解释。而社会学则强调人的行为的本质是社会性,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并用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观点来解释犯罪行为。还有一些学者则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例如本能论(Fred,1923,1939)、社会学习理论(Bandra,1971)、同一性理论(Erikson,1950)、道德发展论(HainsMiller,1980)、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SampsonLab,1993)、青少年危险模式(ResnickBrr,1996),等等[71181191。而纵观近百年的青少年犯罪成因的理论成果,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意识到,对于青少年犯罪这一复杂的现象,若不采取“科际整合(TheoreticalIntegration)”的观点,则很难真正厘清。正如美国犯罪学者c,R,Jeffery(1989)所指出的,犯罪行为有其遗传与心理、生物层面因素,在与社会环境互动下,而衍生犯罪行为,因此需要提倡“科际整合”的研究视角,综合多种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而Gotttfedson和Hirschi在1990年提出的一般犯罪理论(AGeneralTheoryofCrime)则被认为是目前国际上解释青少年犯罪原因的主流范式,也是“科际整合”研究视角的代表。

此理论的提出者之一——Hirschi(1969)曾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了解释青少年犯罪成因的社会控制理论(SocialControlTheory),认为依恋(Attachment)、承诺(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与信念(Belief)等四个社会键(SocialBonds)的失去,是导致犯罪的理由后来Hirschi修正自己原先的理论观点,不再持完全的社会学观念,而开始加入心理层面的考虑,终与Gottfredson共同提出了一般犯罪理论。其理论中最突出的亮点在于加入了“低自我控制(Lowself-control)”这一非常具有心理学意味的概念。因为Gottfredson认为,犯罪行为并不是像我们一般理解的那样是极端、反常的行为,事实上,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微不足道的生活琐事,造成的损失很微小,犯罪者获益也不大;而且受害者调查发现,大部分的犯罪并没有成功。绝大多数会采取犯罪行为的人只不过是想追求立即满足、不顾长远后果、行动缺乏计划的犯罪性(Criminality)倾向者,或称低自我控制(Lowself-control)者。低自我控制者包含几项特征:立即满足的倾向,缺乏勤勉与毅力,冒险、体力取向,缺乏稳定的婚姻、工作与友谊,缺乏一技之长,自我中心、漠视他人与挫折容忍度低,等等。但是,Gottfredson和Hirschi又指出,“低自我控制”者并不必然会犯罪,其出现犯罪行为还需要另一个要件——“犯罪机会(Opportnityofcrime)”。所谓犯罪机会,是他们采纳了Cohen和Felson(1979)的“日常活动理论”中的观点,认为犯罪事件的发生除了犯罪人是低自我控制者外,还需具有适当的犯罪时机、适当的犯罪标的物等等。那么,犯罪人的低自我控制特质是从何而来的呢?Gottfredson与Hirschi认为低自我控制是不良或无效的社会化所导致;而家庭的养育与学校的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最主要方式。家庭教养会导致低自我控制,一般犯罪理论提出良好的家庭养育所需具备的四个条件,其中包括孩子对父母的依恋(Attachment)以及父母对孩子行为的监督(Spervision)。认为依恋是孩子社会化的第一要素,亲子间的情感依恋会影响父母对子女行为的关心程度:如果父母对子女缺乏关心,则子女就难以受到完整的社会化熏陶。而监督则是指父母花一定的时间或精力去监督孩子的行为,其重要性在于它是让社会控制内化为自我控制的最直接管道。一般犯罪理论还认为学校也是重要的社会化机构。Gottfredson与Hirschi认为,如果每天坚持做完功课、喜欢学校、在学校有优良的表现,都能提升一个人的自我控制力;因为做功课代表一个孩子学会顾虑到明天,而非立即享乐、不顾后果;喜欢学校代表孩子愿意接受学校的种种限制、忍耐一些不自由。但是,虽然学校有很多优点,但若没有家庭的配合,仍很难收效。孩子在学校的问题常常可以追溯至家庭因素,例如Robins(1966)发现,辍学不是青少年才有的问题,而是从儿童时期就开始了,这显然可以追溯到父母教养方式的问题。

在对国外相关青少年犯罪成因论进行梳理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其科际整合倾向的理论范式,特别是一般犯罪理论,与罗大华(1987)提出的犯罪综合动因论有着相似之处。这一理论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体内外因素没有的特殊属性。由于各组成因素间的交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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