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1)财产犯罪,即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满足其钱财欲望的犯罪。(2)性犯罪,即采取非法手段满足其生理欲望的犯罪。(3)反革命犯罪,即以推翻国家政权为目的的犯罪。(4)婚姻家庭犯罪,指因不能妥善解决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而导致的犯罪。一、犯罪终止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看出,我国采取了必免减制。所以,是否造成损害是对中止犯予以免除处罚和减轻处罚的依据。(1)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即必须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对于中止犯处理时要先考虑损害结果。既不能与既遂犯同样处理,也不能比照既逐犯从轻处理。(2)对于中止犯的处罚,应同时引用刑法总则第24条和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的条文,在罪名上应对中止形态有所体现。(3)对中止犯的从宽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掌握。(4)中止者所欲实施或刚着手实施的犯罪危害较轻,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必须符合以下特征: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查看原文
2青少年犯罪类型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1)财产犯罪,即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满足其钱财欲望的犯罪。(2)性犯罪,即采取非法手段满足其生理欲望的犯罪。(3)反革命犯罪,即以推翻国家政权为目的的犯罪。(4)婚姻家庭犯罪,指因不能妥善解决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而导致的犯罪。一、职务犯罪不被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职务犯罪不被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1、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手段获得的;2、因原因取得查禁犯罪等职务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责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相关法律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二、立案了不起诉会有案底吗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相关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根据相...查看原文
3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概念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二、特点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2、严重犯罪较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三、类型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好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查看原文
4青少年犯罪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1、自身素质低。不良书刊和影视、网络文化(尤其是港台影视片、外国影视片)所渲染的色情、恐怖、暴力等等情节,这些文化糟粕中“黄色”书刊的毒害,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的影响,使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少年时期缺乏有效的教育和监管,任其心理的驱使或受到社会不良人员和现象的诱惑,是很容易走向犯罪的;2、离异家庭。家庭结构的不稳定性是导致四类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单亲家庭,使少年成长的关键期,缺失父爱或母爱,教育监管能力减弱。打工家庭,将少年留守在家里或寄养在学校、亲属家里,丧失了有效的教育和监管,出现了“贼的儿子是贼”的现象等一些家庭因素;3、社会舆论。由于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管理不细,抓得不实,使这些青少年游荡于社会,思想空虚,...查看原文
5青少年犯罪特点
1、越来越年轻的年龄结构。在2001-2003年罪犯构成情况进行调查中发现30岁以下罪犯和20岁以下罪犯总数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001年80.1%和22.4%,2002年82.4%和26.2%,2003年83.3%和23.7%,从数字上可以看出,青少年罪犯在罪犯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存在着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20岁以下罪犯已达到罪犯总数的三分之一强。2、青少年犯罪主体上存在较低的知识层次。在对36名青少年犯罪调查了解到,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8.3%,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2.2%,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8.4%、文盲占31.6%。36名青少年罪犯在校时绝大多数是成绩差的学生,多数有学业失败的经历,57.1%的人成绩中下或者根本跟不上,50.3%表示很少或从未受过老师的表扬,这些原因造成他们中的部分人破罐子破摔,部分中途辍学,在社会上受到不良影响之后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这些未成年人罪犯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排在前三位的是小学肄业、文盲和初中肄业,他们占总数的91.7%。3、犯罪年龄呈低龄化、作案成人化。首先是犯罪逐渐低龄化,几年前,青少年犯罪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查看原文
6青少年犯罪怎么判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家庭和社会环境是关键因素。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和行为特征的形成有深远影响,不良家庭教育与未成年犯罪紧密相关。同时,社会环境中的不良信息也容易影响青少年,他们缺乏辨别能力和社会经验。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家长承担监护责任,对损失负赔偿责任。同时,社会应加强教育和引导,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正确价值观。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 作为一个长期在学校从事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干部,我认为,单纯依靠一个部门或一种方法来预防、控制、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不可能的,仅仅依靠对罪犯的惩罚、矫治、改造来控制青少年犯罪也是不完备的,必须充分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开展四种预防。其中,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好坏对青少年的心理和行为特征的形成有着直接的、深远的影响。相当多的未成年犯罪与家庭的教育不当是紧密相关的。同时,社会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青少年容易受到社会一些不良思想、信息等各方面的影响,尤其是随着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快,传播的信息量大量增加,其中鱼龙混杂,青少年由于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查看原文
7青少年犯罪的危害
一、青少年犯罪的危害1、青少年犯罪的危害如下:(1)青少年犯罪的对象大部分是人和物两种。当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时,对受害人的家庭造成极大的损害,一家人的幸福生活会因此而葬送;(2)青少年犯罪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人生会因此而重写,前途一片黑暗,法律是正义的,也是无情的,不会因为年龄小就轻判,即使后悔也无济于事;(3)青少年犯罪不仅害人害己,还给自己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让父母蒙羞,身心承受很大的打击,甚至因此而病倒,整个家庭都笼罩上犯罪的阴影;(4)青少年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非常巨大,会让公众心理上存在一定的伤害,使工作、学习、生活等失去原有的稳定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查看原文
8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强化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方针我们一贯要求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青少年要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但对青少年进行保护,并不是要千篇一律、一味的采取轻缓的态度,在适用强制措施中,也并不是要一味的实施不捕为原则,逮捕为例外的方法。要在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就必须从重、从严打击,在实践中也常常遇到实施抢劫等犯罪的青少年,并不是因为没有钱花,而纯粹是为了刺激,为了找乐子,而他们实施抢劫的手段多样,持械、入室等等,而完全不避讳摄像头,有的甚至在缓刑期间,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不肯吃苦,贪图享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深。(二)全社会提高预防犯罪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打击犯罪本身不是目的,加强预防才是预防和减少犯罪最有效地手段。只有全社会重视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无论是社会、学校还是家庭,都应该肩负起自己的责任,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证其健康成长。(三)强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提升维权工作的实效坚持青少年维权的工作,以法制教育基地为驻点,以学校教育为主线,定期组织检察官到学校作法...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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