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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少年人自身原因。青少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遇事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当满足不了膨胀的物欲或受到...
1、家庭监管的缺位; 2、政府管理的缺失; 3、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不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4、社会环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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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生活贫富不均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许多青少年多以“有钱”为荣,把“吃喝玩乐”作为人生的信念,总认为别人要什么有什么,我们凭什么就不该有。加之社会上拜金主义,腐败之风以及贫富差别的影响,对青少年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当他们没有或失去享受的物质基础时,就会采取盗窃、暴力抢劫、绑架勒索等手段获取钱物,从而走向犯罪深渊。第二是社会管理力度不够,社会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对离开学校的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他们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在社会上放任自流,思想苦闷,精神空虚,一遇不良因素的诱惑就会误入歧途。第三是不良的文化环境对青少年犯罪起到催化剂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文化正由过去的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但随之而来的西方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和腐朽文化也在不断渗透和传播。不良文化泛滥,暴力、色情、黑社会等内容的游戏卡、网卡、书刊杂志、影视作品在全国城乡各地,各种影视厅、网吧、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到处都有。青少年长期沉迷于这些场所,自然而产生模仿心理从而走向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制、教育、道德等多个领域,也涉及到家庭、学校和社会众多方面。有青少年自身心理、性格等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外因各种复杂的客观因素,主要原因有以几点:(一)、家庭教育的误区,为青少年犯罪推波助澜。(二)、学校教育的失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温床。(三)、社会环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四)、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不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未成年人犯罪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教育问题、家庭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只有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相互协调,才能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活做广,真正取得实效。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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