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两公司签的保险合同上写明:“受托管理项目为经济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万,年累计赔偿限额为645万。”而总保险费仅为47500。
保险公司:
有欺诈订合同之嫌
据保险公司称,江北某小区多年来几乎逢暴雨就产生洪灾,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前(即2006年5月24日),就发生了同类灾害事故,因此属于必然风险,不属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并且签合同时,小区物管**物业公司没有如实告之,有欺诈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之嫌。
物业公司:
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
物业公司辩称,双方订立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订立合同前曾发生暴雨事故,不等于每逢暴雨必然发生洪灾,保险公司承保前,到现场查看过,当时还有水灾痕迹,并且口头告之才受水淹,保险公司知道实际情况,并对此发过保险建议。物业公司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时,物业公司申请证人出庭做证、并且出具了“保险建议”,证明当时保险公司查看了现场。
终审法院:
驳回解除合同诉求
经终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查看人员,看见水淹残留迹象不可能不问,物业公司面对询问不可能不答。并且“保险建议”也能印证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法院查明,多年来,该小区仅发生两次洪灾,因排水沟爆裂所致。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所称的“必然风险”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公司称物业公司未尽告之义务,不成立。而且,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隐瞒行为。因此,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不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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