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不可以放弃监护权利的,其放弃行为无效,仍然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监护人是不能随意变更的,随意变更不能免除监护责任。除非是法定的事由,被依法撤销了监护权,比如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这个时候被撤销了监护权,就不承担责任。监护人放弃监护权利后还承担责任吗?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n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n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n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全文7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