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如果被保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外,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或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如果被保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必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条 例 中 的 赔 偿 规 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因此,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构成犯罪。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构成犯罪。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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