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省事可以办理新生儿入户。流程如下:
1、携带出生证明到当地的妇幼保健站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2、开具介绍信,在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签字盖章;
3、携带介绍信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孩子出生登记手续;
4、到落到的户籍协管员开具落户介绍信;
5、携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落户介绍信、跟随落户人的户口到辖区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落户手续。
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父母结婚证(复印包括签发机关盖章页、内容页);
2、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包括地址页和内容页);
3、父母双方户口本;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需复印);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母亲户口在省内,需提供母亲的本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户口在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村委、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粤省事办理新生儿入户流程
粤省事办理新生儿入户流程如下:
1、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在“常见服务”栏目中,点击“户政(治安)”;
2、点击“出生登记”,进入下一步;
3、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出生登记情形,如“国(境)内出生登记”;
4、阅读国(境)内出生登记须知,然后点击“开始办理”。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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