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跨国婚姻如何办理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对涉外婚姻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涉外婚姻管辖权规定: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定居国法院不受理的,可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我国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没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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