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伤残鉴定指代之为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在工伤职工经妥善治疗且其病情相对稳定之后,倘若因受伤导致残疾,并对其进行劳作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时,便应实施该项鉴定。
该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人均可向设立在市区内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诸后,相关鉴定委员会必须确保在60个自然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如有必要,可适当延长至30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