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3、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4、客观方面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1)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①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②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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