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乃指在签订合同时或债务履行之前,为了确保贸易交易的顺利进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是双方协议的约定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按照贸易标的金额的一定比率,事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货币资金或者其他具有同样价值的替代物品。
2.双方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协商,设定由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支付货款的担保措施。
当付款方全面满意地执行债务之后,定金即可转化成货款的等价部分,或者全部收归己有;
而若付款方未能如约履行贸易交易中的债务义务,便不能够索取定金的退还;
收款方若是未能履行约定,则必须向付款方双倍偿还定金。
3.关于定金,最好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约定。
此外,当事人还必须在定金合同中明确规定交付定金的具体时间。
自定金实际被交付的那一刻起,定金合同正式生效。
4.定金的数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定制,但必须遵守一条上限规定,就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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