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买受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内收房,则有权向卖方发送书面催告函件。此举意在与卖方商定合同最终的执行期限,同时催促对方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如买方借此催告书进行提示已达三个月之久,那么其便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卖方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及赔偿金以弥补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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