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通常为三年,但在个案中若有具体且明确的合法法令对其进行了新的规定,则应按照新规定执行。
即便当事人知晓或者确实理应清晰地意识到自己所拥有的权益受到了实质性的侵害、并且知道侵权行为人是谁的情况下,倘若自权利受损的那一刻算起到最后一次为维护自己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之间已经过去了超过三年时间的话,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据此情形拒绝提供司法援助。
然而,此处在公式化表述之外,我们还需要特别关注一种例外情况,即当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保护某一特定权益不受长期影响时,民政部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过慎重判断和审议后,适度延长诉讼时效至更长时间,最长可达二十年。
因此,总体来看,除非有具体规定允许延长期限或者经过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且经过审查批准,否则借款合同引发的诉讼时效仍将固守三年这个时间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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