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作为精神疾病的一种,根据具体情况,精神病患者可能无法正常缔结婚姻。
首先,针对在精神疾病发作期的患者——如躁郁症或者其他严重精神病症的患者,应该严厉禁止他们进行婚配。
其次,即便是精神病症的发病期已经过去,但如果患者的精神症状仍没有得到彻底的治愈,或是正处在治疗过程中,此时也是不能够进行婚姻缔造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生效时
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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