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时间:2023-06-08 22:35:07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火炬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展瑞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8)中区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展瑞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展瑞律师事务所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湘火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火炬集团公司)与重庆三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9月26日,由湘火炬公司(甲方)与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指派蹇嘉陵律师为湘火炬集团公司因与三口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一审、二审、申诉阶段的代理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12万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开庭前支付3万元,一审胜诉,并形成终审判决后支付剩下9万元;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湘火炬集团公司就与三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遂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律师蹇嘉陵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复印了有关材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湘火炬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向展瑞公司发出《关于解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通知》,解除与展瑞公司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展瑞律师事务所于2008年4月22日向湘火炬公司发出《律师函》,声明其已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湘火炬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其造成损害,要求湘火炬公司悉函三日内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律师费12万元。湘火炬公司未予答复,展瑞律师事务所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湘火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一审法院判决:湘火炬公司支付展瑞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20000元,此款在该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湘火炬公司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费80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被上诉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预交,上诉人在支付前述第一项款项时一并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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