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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主要根据自己多年的判案经验,认为企业在应收账款催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法律问题:
1.选择适格的催收相对方。企业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应选择适格的催收主体。催收的相对方,一般主要依据合同确定,但同时也需注意合同签订后债权债务转移导致相对方变更的特殊情形。
2.分析保证方式。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部分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达成协议,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此时,企业应重点第三方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合同等。企业有必要聘请律师对担保合同进行必要的审核。
3.关注诉讼时效。实践活动中,有许多企业因对多年积压的应收账款提起诉讼申请被法院驳回的多数情况,部分原因是因错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为防止诉讼时效方面的限制,企业除采取定期催收外,还应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这一条款,常规做法有:提起诉讼、向债务人寄发类似催款函等书面邮信等。
4.不可忽视支付令作用。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对方又缺乏还款意愿时,企业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具有不经过诉讼程序,结案快速,诉讼费用低廉等优势。但必须注意支付令适用的严格条件。
5.关注相对方的财产线索。企业一旦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后,为防止胜诉后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企业应特别关注相对方的财产信息,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提交一份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6.切勿采取拘禁等非法措施。部分企业在催收的过程中采取跟踪、拘禁等非法措施,催帐不仅没有成功,且触犯了治安处罚、刑法的有关规定,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企业在催收过程中不能采取过激措施,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债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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