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新刑诉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当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法院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收集情况,从理论上来讲,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侦查人员直接与被告人在法庭上相互质辩,更有利于法官发现案件事实,通过双方的言行举止更能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
但是,专家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质意义不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吗?否也!从证据的数量关系来看,侦查人员出庭与被告人当面质证,双方各执一词,证据是一对一的关系,法官往往无法采信哪一方的证据。这与侦查机关提供的由办案人员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的价值何异呢?最有说服力的是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不能解决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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