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数字绍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数字绍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抓好落实,加快推进“数字绍兴”建设,加强对“数字绍兴”重点建设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数字绍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同意列入年度专项建设计划的“数字绍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计委、市信息办)牵头负责对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项目承建单位应自觉接受市计委、市信息办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于每季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季度项目进展(完成)情况。
第五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建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规模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计委、市信息办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撤消。
第六条"数字绍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1、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2、项目年度完成的技术指标情况;
3、完成项目的先进程度;
4、项目实施前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七条项目承建单位申请年度奖励的,必须完成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申请应在年度工程计划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计委、市信息办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五份(按附表要求填写)。
市计委、市信息办将会同市府办、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凡项目承建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要求,且项目成效显著,通过考核的,给予项目承建单位2万元奖励。如承建项目通过省级及以上验收的,另奖励1万元。如项目被列入省级及以上信息化专项的,另奖励1万元。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计委、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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