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乃是根据当事人了解或理应知晓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内容的那日起计算而得。因此,当事人如欲发起行政诉讼,必须在适当的期间内递交诉状。若采取直接起诉方式,则需在六个月内提出;对复议结果不满者发起的起诉则需在收到复议裁决书的15日内进行。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如果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其应当自得知或理应得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但若另有特殊规定,则不在此限。关于因不动产引发的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后,其他类型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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