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的取得
时间:2023-08-18 14:43:46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

(三)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

(四)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五)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

(六)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七)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八)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死亡的;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织成员资格的;

(三)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是什么意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是指对一个人是否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认定。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如下: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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