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均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在领取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失业前缴费年限和基数多少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20元/月)的1.3倍。
缴费<1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10年≤缴费<2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缴费≥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按最低标准确定。
从2017年7月1日起,无锡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相应调整为1066元/月。执行对象为今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目前我市失业金标准(X),市区为:1066元≤X≤1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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